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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法规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

第一条 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的合理用血水平,做到科学、规范用血,根据《辽宁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方案》(试行)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医院设立由医院分管领导、医务科、血库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,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,医务科、血库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。院长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。  

第三条  临床科室主任要对科室临床用血负责,把科室的用血指标落实到每个医疗组,医院将合理用血作为临床医师个人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。

第四条  各科室临床医师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,遵照合理、科学的原则使用成分血,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。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70g/L(非手术科室患者血红蛋白低于60g/L)和血球压积低于30%(非手术科室患者血球压积低于20%)或血液其他成分明显低于正常的属输血适应症。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,经治医师开具交叉配血单及输血申请单报血库。

第五条  临床非抢救性输血治疗时,如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,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,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备血;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-1600毫升的,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,上级医师审核,科主任核准后备血;临床输血一次用血量超过1600毫升(主要是指全血或红细胞)时要履行报批手续,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,由科室主任核准签名后报医教科批准方可备血。抢救性用血的,可先用血,事后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。

第六条 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我院暂不开展自体输血工作。

第七条 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,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、可能发生的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,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《输血治疗同意书》。

第八条  严格执行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》。经治医师必须明确受血者的输血目的、继往输血史,并在备血的同时对受血者的血型、血红蛋白、HCT、血小板、ALT、HbsAg、HbeAg、mti-HBs、Anti-HBe、Anti-HBc、Anti-HCV、Anti-HIV1/2、梅毒等做一全面了解,在逐项填写《临床输血申请单》后由主治医师审核签字。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应随病历保存。

第九条  临床科室应当派人领取临床用血,领血时应认真核查,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。血库发血时,应当认真检查检验报告及出库单上的各项内容,对不合理的用血情况应予以纠正,对违反用血规定的科室应上报医务科,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。

第十条  临床科室的医护人员给患者输血前,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,经核对产品号、献血编号、血型、品种、规格及采血时间(有效期),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,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。

第十一条  临床用血一律由抚顺市中心血站供给,血库是保障全院临床安全用血的部门,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医院用血的计划申报、储存血液和对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,坚持每月一次的临床各科用血情况的统计、分析、上报、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、治疗与科研。

第十二条  血液的收领、发放工作由血库指定专人负责,认真核查血袋包装,核查内容如下:(1)血袋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;(2)产品号、献血编号、血型;(3)血液品种;(4)采血日期及时间;(5)有效期及时间;(6)储存条件。对于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。

第十三条  对验收合格的血液,血库应当由专门指定人员认真做好入库记录,按不同品种、血型、规格和采血日期(或有效期),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。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。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。

第十四条  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当保证储血设施完好,全血、红细胞、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~6℃,血浆的保存应低于-20℃,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冷藏温度的24小时检测记录。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。

第十五条  凡发生输血严重不良反应,医护人员必须及时上报科主任,科主任报医务科,对输血器具及剩余血、留存在血库,患者血样以及献血者血样必须妥善保存,以备查找不良反应原因。

第十六条  医院应制定临床紧急用血应急预案,以备在紧急情况下满族临床用血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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